|
第八条 研究决策的程序
(一)对提交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要通过前期深入调查研究,根据情况分别进行可行性论证、政策咨询、背景分析、决策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党内外意见及建议。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广泛征求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和师生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公示和听证。
(二)对于较复杂的重大事项在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决策前,应适时召开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充分征求“两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属于区教委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先由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进行审议或通报。重要干部任免提交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前,应充分发扬民主,重视群众评价,征求有关主管领导、教育纪工委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在会议决策时,区委教育工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重大事项经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后,需履行有关程序的要依据相关的法律、章程、规定,分别报区委审议。由区教委研究办理,向区政府上报,同意后,向教育系统民主党派、行风监督员通报情况。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应当以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保留相关资料,归档立卷。
第十条 检查与考核
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决策事项的落实。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要认真充分做好决策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提供的决策建议必须全面、准确、详实,尽量有多个备选方案。决策执行部门或单位要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强对决策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逐步建立并完善决策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和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考核,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重一大”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体系,由教育纪工委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向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通报情况和接受监督的机制。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实行问责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条规,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工委办、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中共海淀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8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