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制度、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按照《中共海淀区委常委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试行),结合海淀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研究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市区委、市区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审议涉及全区教育系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规划,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其它重大投资计划,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全区教育系统对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等。
(三)研究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措施,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部署。
(四)听取涉及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教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情况的汇报;研究关系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以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名义向市委教育工委、区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各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和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关于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各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和机关党组织、团组织、工会关于换届等重大问题的请示或报告;有关机构设置、撤并等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重要表彰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六)审议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工作报告及其它涉及全区教育系统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区教委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任免等。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除已纳入区教委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以外的其它非基本建设类重要项目。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有关教育重大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校、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北京市初中规范化建设工程、北京市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市区级示范幼儿园等重要项目建设。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算、决算。
(二)预留机动费超过5万元;专项经费30万元以上;预算经费调整超过10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研究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召开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召开的形式、决策的内容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共海淀区委教育工委委员会议制度》、《海淀区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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