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发和使用支票,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签发转帐支票,一般应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开票日期,款项用途和金额。特殊情况下不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或金额的,必须注明款项用途和开票日期。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款项用途和现金。
二、签发支票须在支票领用薄上认真登记,作废的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注销后应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入账。在银行日记帐上注明作废支票号,已备审查。签发支票金额要逐笔统计合计数,防止签发空头支票。
严禁将支票借出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签发和使用空白支票。
三、支票由出纳负责。印章由会计保管。
四、凡收到外单位交付支票,要认真核对,防止错收过期支票。所收支票要及时送交开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