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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各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单位可以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
第十七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人物的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九条 学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需提出申请,经装备部、财务科及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查核实,报区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各单位对批准作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申办程序应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执行。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特定主体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版权、商誉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 成本入账;对无形资产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方可计价入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并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六、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事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 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建立落实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200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