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收藏本页|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党建园地 > 理论学习 站内搜索:
理论学习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1

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大附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国有资财管理办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单位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内容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和其他资产管理。具体内容有: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立项审查、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建立监督机制。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总务处、教务处、德育处、办公室及各教研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交大附中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对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由总务处及财务部门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国有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报关机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明确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各单位长期限制不能有效利用和超编购置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置或调剂。
  第十二条 学校如合并、撤销,以及学校改制,应对各种资产(包括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分、变卖、出借、转让、调换。
  第十三条 学校已办妥审批手续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归总务处。经总务处授权后各处室方可处置。处置后所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区财政局指定上缴项目外,应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各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校园新闻
德育之窗
教育科研
科技艺术
北方交大附中 版权所有 Copyright 关于我们 | 联系方法